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組長吳載威曾收受不當利益 不適任現職 監察院提案糾舉

  • 日期:104-04-29

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組長吳載威任職宜蘭監獄典獄長期間,收受特別接見申請人提供的招待及餽贈等不當行為,違失重大,將其調整轉任現職,但該職務內容掌管矯正署下轄49個矯正機關的採購、營繕等業務,權限未減反增,顯極不適任,監察院104年4月29日通過監察委員江明蒼、林雅鋒、方萬富提案,糾舉吳載威,全案移送法務部部長依法處理。此案亦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上任以來首次提出的糾舉案。
提案監委指出,吳載威任職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典獄長期間,負有綜理該監獄受刑人教化處遇及安全管理等業務責任,並有覈實准駁特別接見權限,卻於103年6月23日,經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事先安排聯繫,核准申請人即東森集團胡曉菁、趙○○與收容人吳○○、顏○○之特別接見,並於核准收容人特別接見後,接受胡曉菁等人提供的飲宴,另收受胡曉菁提供之東森海洋溫泉酒店高價住宿招待券(價值109,000元),以及於酒店休息打麻將招待之不正當利益,其行為未能謹守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,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。
監委表示,雖然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19日將吳載威職務調整為後勤資源組組長,但職掌事項包含收容人生活給養、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福利事項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;矯正機關勒戒、戒治費用收取業務與合作社業務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,並負責矯正機關新建、遷建、擴建、整建計畫,以及矯正機關建築修繕、設施改善、設備採購計畫之規劃、審核及督導等,均可能涉及矯正機關財物資源之統籌分配,且須辦理政府採購業務,後勤資源組組長對於該等業務,乃負有綜理、統籌、規劃與督導辦理之責;依該職務特性,對於操守、廉潔要求自應較高。
監委認為,吳載威擔任宜蘭監獄典獄長時,僅綜理1間監所業務,尚得利用職權損及公務員之廉潔操守,擔任後勤資源組組長卻負責掌管矯正署下轄49個矯正機關採購、營繕等業務,權限未減反增,其不適任之情形,至為灼然。
監委表示,吳載威於宜蘭監獄典獄長任內,既有上開收受特別接見申請人胡曉菁等人提供之招待及餽贈之行為,損傷廉潔形象至鉅,操守已受質疑,且涉貪污罪嫌已經臺北地檢署偵結起訴,顯極不適任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組長一職,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提案糾舉,移送法務部部長依法處理。